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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些问题分析及对策

所属栏目:推荐论文 时间:2012-01-09

杨菊芬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一些基本情况,并针对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也提出了招标活动过程解决问题几点对策及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问题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承包制,引入竞争机制,是个成功的尝试。其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各方面:

第一,缩短了工期,据部分省市的统计资料,招标工程的施工工期一般比现行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缩短了20%以上。因此,有些地方就提出了住宅建设要达到“四个当年”的口号,即“设计、动迁、竣工和进户”都当年完成。

第二,工程的总投资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据统计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比不超标降低造价2%--5%左右;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则降低造价5%--10%左右。

第三,工程质量得到了提高,由于招标投标实行社会监督,从而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据统计,在质量评优活动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工程90%是实行了招标承包。

2.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招标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些建设项目不严格按程序办事,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实施中监督不力,从而使招投标活动在不同程度上流于形式,工作不到位甚至有的导致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经济犯罪行为。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干扰了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究其原因主要有:

(1)招标机构不健全,致使招投标制度不能全面落实。有的建设工程虽有招投标组织机构,但并不符合规范,甚至名存实亡,还有些领导为了维护地方利益而各行其是,不严格按程序办事,结果造成招投标工作混乱,导致投资效益差,工程质量下降及施工中事故不断发生。
(2)在招标中,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施工图纸不齐全,图纸会审未进行,征地手续未办妥及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匆忙进行招标发包,导致工程开工后双方互相扯皮,造价招标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造价和质量等条款都不能保证履行,给工程结算带来纠纷隐患。
(3)在工程招标活动中,监督不力,有些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未正确处理好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关系,存在着只注重行政监督而忽视法律监督(公证监督)的现象,致使一些争议纠纷不断发生。
(4)在工程招标全过程结束后,在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认真执行合同中的约定,至使中标人存在着严重的转包和非法分包形为导致工程项目中的相关当事人相互推委扯皮。
(5)在招标工作开始前,有少数的招标人与投标人来往过于密切,至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有失公证。
(6)特别是房地产项目的招标人对招标给其带来的优越性过不屑一顾,过于流于形式,待出现问题总是相互扯皮。

2.2投标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法律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过度竞争、不平等竞争屡见不鲜。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中标占领市场,盲目地降低投标报价,大面积围标,甚至贿赂招标单位的某些领导或业务人员,以试法的代价换取小集团的利益,还有的单位在招标单位面前以破坏竞争对手荣誉的行为而抬高自己,这样一来即便是中标,不仅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对企业本身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竞标中的乱杀价必然导致工程成本的亏损,否则偷工减料拿工程质量换效益的情况难以避免,若工程监理的力度到位,那么施工单位还有什么法子走出效益危机的恶性循环?究其原因主要有:
(1)目前建筑市场劳动力密集,买卖不平衡,一些施工单位为抢到地盘争口饭吃,不能够顾全大局,着眼前利益而放弃了长远目标。

(2)施工单位只注重公共关系而忽视了练内功。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定额,对企业自身的能力缺乏正确的估价与实际成本测算,而抱着走着瞧的心理乱碰乱撞,这不仅扰乱了市场也伤害了企业本身。

(3)施工单位不用心加强自身素质,而在招标活动中采用大面积围标,导致其投标成本增大,一旦侥幸中标,何以保证工程质量。而有的施工企业则专门陪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做收鱼人之利可恶之极。

2.3 招标办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招标办理机构借用资质屡见不鲜,在有的地方上出现同一人无任何招标办理工作经验也无任何相关资格证,但同时还在利用两家不同的办理机构的资质在承揽招标办理业务,其仅是依靠其某某亲戚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小小负责人或权力较集中的一个部门的小小领导,导致招标活动有名无实。
   (2)招标办理活动在区域内有垄断现象,比如说:一个施工图纸审查机构(据说是文件规定一个地区只准设一家图审机构)同时幕后主控招标办理机构,甚至主控部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若业主不让其所属的招标办理机构招标或不让其所控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则会有种种理由故意拖延图纸审查时间;迫于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业主若让其招标办理或让其主控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则其图纸不论是否有误进门就出具图纸审查合格报告,此种情况却无人过问,无任何监督机制。
   (3)有的招标办理机构不加强自身社会道德素养,不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培养,盲目的与有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小权力的人私下交易,导致其它招标办理机构开展办理工作困难重重。

3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对策及建议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推行招投标制度,营造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的良好氛围与环境。
(2)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保证招投标的法规制度得以有效的落实,使建筑业招投标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轨道。
(3)不断完善科学化管理的方法,积极采取FIDIC条款,促进招投标管理技术的国际化。
FIDIC条款目前来说,是国际公认的较为先进的合同条款,它可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进入基本建设程序,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的机制,促进甲乙双方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使施工单位自觉地增强质量意识和加强成本管理。同时采用FIDIC条款,可以有力地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扩大了保障双方利益的市场范围。再则在严密的条款下,能提高工程建设程序中各环节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序,也迫使投标人在投标前就要明确自己的合同风险进而提高中标后的兑现率。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FIDIC条款将更大程度的被我国建筑市场所接受。
(4)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制标(标底)、开标、评标工作的管理。首先严格审查招投标中标底的管理程序,招标单位应在审查标底前,按规定时间将标底,图纸分别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并按指定日期、地点共同进行审定。审定标底应在各投标单位密封送标之后评标之前进行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密,绝对不得泄密和擅自修改,以防止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及虚假招标等情况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可探讨与推广如复合标底或更为严密的科学手段与方法以科学代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
(5)加强对招投标的中介监督管理工作,使公证监督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证监督机构不是招标或投标人的主管部门或办理人,而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司法机构,对真实合法的招投标行为起有力的保障作用。实践也证明,公证监督大大地制止了许多不良现象,效果是良好的。
(6)工程施工的投标单位,亦应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意识,企业对来自市场的招标信息首先要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筛选,从中作出自己适宜的决择,克服盲目性,一旦选好了投标对象,就要组织得力的投标作业机构,在资审通过和购买标书后,必须对建设项目作详实的调查了解,吃透招标文件的精神,弄清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客观情况,组织好投标及标书文件编报的一切活动,尤其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方案有了优秀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的报价,就能显示出投标单位在特定工程项目上所具有的优势。其次也要注重认真地对待招投标中的每一细节工作,以至于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充分显示自己应有的实力,立于不败之地。
(7)投标单位加强以企业定额为核心的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企业定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反映企业内部劳、材、机消耗水平的标准,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企业编制投标书,确保报价和组织施工生产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定额是政府或行业规范企业行为,进行宏观指导的基础,是建设单位进行招标,确定标底及制订建设计划的依据。比较而言,社会定额比较宏观一些企业定额比较具体一些,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社会定额对企业定额起指导作用,企业定额中项目划分的口径等应尽量与社会定额保持一致。同时随着企业素质的提高,企业定额水平的提高,又将促进社会定额水平的提高,与社会定额相比,企业定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具体实用性。企业定额是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和施工生产的实际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2)及时、灵活性。企业定额虽然也同社会定额一样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其制定和修改要求比较灵活、及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能及时地在企业定额中得以体现。
3)广泛全面性。企业定额不仅比社会定额具体、灵活,而且在范围上更广泛、全面。它不仅包括每个工序上工料、机的定额,而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甚至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最佳劳动组织形式,机械设备的配置及工期,造价等方面的参考指标。
4)相对保密性。企业定额是企业技术素质的集中体现,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资料。所以它不像社会定额那样公开发行,而是具有相对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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