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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市场与优化路径

所属栏目:科学技术论文 时间:2021-08-04

  内容提要: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剧,促使我国开始探索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但试行阶段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市场中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本文从银保监会官网及各保险公司网站获取数据,对比税延险产品开发数量和产品类型的发展现状,并通过精算模型比较主要税延险产品同传统储蓄的收益,评估税延险产品的实际市场竞争力。研究发现:我国保险公司作为税延险产品的重要供给者,在税延险产品推广过程中面临着产品开发空间小、市场中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这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且现有产品与传统储蓄相比并无明显优势。建议保险公司利用渠道和信息优势,引导和培育潜在客户群体,持续探索产品的多样性,并增强投资收益能力。

  关键词:养老保险人口老龄化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

养老服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完善养老金体系迫在眉睫,而第三支柱是弥补当前制度短板的核心。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从国际实践来看,发展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是构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目前第三支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正在探索中,未来将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我国于2018年4月颁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此后税延型养老保险正式在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启动试点。该政策一经颁布吸引了数家保险公司积极涌入市场,同年5月,首批12家保险公司获批经营资格,之后一年又发布了四次准入批文,但此后获批保险公司数量愈来愈少。截至2020年底,银保监会共批准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共开发上市66款产品,试点地区共计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仅4.76万人(曹园、刘嘉艳,2021)。

  对于这一酝酿了多年的政策来说,目前的市场反响低于预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是新获准批的保险公司数量,还是已获准批的保险公司研发新税延型保险产品数量,都呈现几何式下降。税延险市场的参与主体包含政府、个人及保险公司,目前学界对政策端及个人需求端的研究已经比较丰富,但基于市场供给端分析的研究还较少,本文从保险公司的视角出发,分析税延保险产品遇冷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内外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理论逻辑

  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冲击,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的体系后,多国分别参照该体系进行养老体制设计与改革,其中,税延型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郑秉文(2016)指出: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投资型”体系,个人账户较为普及,参与率较高;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主要代表为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加拿大的注册退休储蓄账户(RRSP)和英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作为美国第三支柱载体的个人退休账户(IRA),是一种由个人自愿参加、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支持的养老金账户,经过四十多年发展,已成为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调查统计:截至2019年底,美国家庭退休资产总额达32.3万亿美元,其中IRA资产规模最大,达11万亿美元,占比为34.1%;超过4600万的家庭参加了IRA计划,占比超过36%(黄万鹏,2019)。国外税延险产品的市场发展获得成功的经验,十分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但目前我国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尚处于小范围探索阶段,使其真正发挥“第三支柱”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和空间(李伟群,2020)。

  郑伟、吕有吉(2021)发现,对于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来说,由于其金融素养水平较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目光短视,导致对税延险产品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对此呼吁政府在推广养老金新产品的同时应加强个人金融素养的培育、鼓励个人实施长期规划,帮助其对收入和财富在一生中的分配作出合理安排。在政策供给端,王国军(2021)认为,我国税延型养老保险问题主要集中在税优范围狭窄和力度不足、税前抵扣额度较低导致需求群体狭窄及税延额度计算方式、抵税流程复杂,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孙洁(2021)基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产品形式单一的情况,提出打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允许个人或家庭在税延型养老险和其他储蓄养老产品中自由选择,并提升税收优惠力度。袁中美和郭金龙(2018)认为,我国应该采用税收递延模式,根据结合实际情况采用TEE模式,在养老金缴费环节不进行税收优惠,在养老金投资取得收益环节和养老保险金领取环节进行免税,充分调动参保积极性。

  (二)市场中税延养老产品供给端的研究

  税延险产品税收减免和商业保险性质相结合的特点决定了税延险产品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供给,保险公司在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框架下,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谭英平、刘奕(2019)认为,其供给总共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产品供给和资金运用供给。产品供给主要是指研发出售税延险产品,针对不同人群开发出差异化的产品,将越来越多的人群吸纳入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内。而资金运用供给主要指基金的增值。朱炜、陆悦(2020)认为,税延险产品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金增值是顾客对产品的最基本的要求,对吸引客户和拓展市场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同样也决定着税延险产品市场推广的速度和质量。

  郑秉文(2016)认为,目前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还未在安全性、收益性等方面体现明显的差异化特征,还未能有效吸引个人自愿牺牲流动性,将储蓄转化为长期锁定的养老储备资金。孙洁(2021)指出:虽然近年来我国各大金融机构已经陆续推出新型养老金融产品,如养老基金、遗嘱信托、以房养老等,但大多处于尝试阶段,而且由于民众对于金融理财知识缺乏普遍的认识,此类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不高,消费者的实际购买热情也没有被有效激发。

  从本质上来说,当前市场中的商业养老产品没有真正引起消费者的需求共鸣,在产品设计上没有挖掘不同群体潜在的养老需求,养老产品具有同质化特点,缺乏群体针对性。曹园和刘嘉艳(2021)提出:保险公司运营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其产品推广积极性不足,鼓励政府相关部门设计并推出激励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综上所述,税延险产品市场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发力,尽管政策空间有限,但仍不应忽略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产品供给主体地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参与度都对税延险产品的推广和市场壮大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还少有学者基于保险公司供给端视角进行研究。本文通过数据分析和整理已有文献,分析保险公司产品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二、保险公司对税延险产品市场参与度分析

  (一)税延险产品数量

  作为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支点,税延型养老保险被寄予厚望,从2007年启动课题研究,到2018年开始探索试点,政策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但从试点情况看,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截至2020年年末,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参保人员跟所在地区的职工总量相比还很少,保费规模比较小,总共推出66款产品,且产品同质化明显。2018年4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刚颁布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呈井喷式出现的状况,仅半年时间就涌现了58款产品,但当市面上充斥着大量同质化的产品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出现了断崖式下跌。许多保险公司获准进入市场,占据有利地位,并推出其产品后就不再进行任何新产品的设计与更新。

  从单个试点范围内保险市场份额出发,以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为例,截至2019年12月,试点共有泰康养老、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意人寿、中信保诚、东吴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人保寿、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工银安盛、阳光人寿以及建信人寿等14家商业保险企业经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市场共有同类产品54种,累计保费收入为1385.235万元,税延险产品累计件数3034件①。

  尽管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每一家公司都可以称得上是业界的中流砥柱,但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当市场中的产品几乎不存在差异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最终演变为资本和资源的比拼,资金雄厚的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通过整合资源,迅速抢占市场,而其他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则只能竞争剩下的市场,甚至有的保险公司一年内仅卖出20份保险(彭智佼,2020)。此外,由于银保监会分五个批次先后批准24家保险公司进入税延险市场。由于市场份额有限,先进入市场的公司已经占据了大部分市场,后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很难从中获利。这样的情况直接挫伤了小型保险公司与后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二)税延险产品类型

  依照累积期养老财产盈利种类的不同,税延型养老险商品将包含盈利明确型、盈利最低型、盈利波动型等三类、四类产品。一是盈利明确型商品(A类),指在累积期出示明确回报率的商品;二是盈利最低型商品(B类),指在累积期出示最低回报率,另外可依据投资状况出示附加盈利的商品,可细分化为每个月清算盈利的商品(B1款)和每个季度清算盈利的商品(B2款);三是盈利波动型商品(C类),指在累积期依照具体投资状况清算盈利的商品。盈利明确型(A类)类似传统式寿险产品,盈利最低型商品(B类)类似万能险和分红保险,而盈利波动型商品(C类)类似投连险。

  三、税延险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保险公司推出产品的数量偏少,类型比较趋同,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不足,还是该类产品在市场中接受认可度较低?本文通过精算模型,分析目前税延险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有多大的“税收优惠”效应。以利安人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2019版)与传统储蓄进行比较。税延险产品缴纳和领取都是一个漫长的阶段,在对比实际价值时需要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

  因此,挑选结果最直观的参保人退休的时间节点,以比较货币分别在购买税延险产品和储蓄两种方式之下的实际价值。假设参保缴费年限为20年,到期后即可领取,参保人的工资假设三种情景(低收入、中等收入和偏高收入),分别为7000元/月,10000元/月,15000元/月;储蓄情况计算年利率分别为2%,3%和4%三种情景,税延险则参照利安人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2019版)条款,计算保证最低收益利率3.5%。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基于前文分析,保险公司和政府都在税延险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政策层面:目前最高1000元的税优扣除额度和领取端7.5%的税率压缩了优惠效应。首先,从产品实际的供给者保险公司的层面来看,其设计产品的积极性目前处于低谷阶段,严重影响了税延险的进一步市场推广;其次,现有税延险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有限的需求很容易集中到先入为主的个别公司,让后来者难以有效参与,产品流于形式。

  再次,通过与传统储蓄的对比,本文发现目前的税延险产品与个人储蓄相比尚没有对客户带来明显的收益增益,各种情景下优惠效应介于0.19‰-5.15‰之间,与发达国家的优惠力度相比,对大众的吸引力过小,更难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比肩,也大大限制了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接受度;最后,测算结果表明税延险作为一类保险产品,没有兼顾各个群体的养老需求,对于边际税率较低的中低收入群体实质性优惠效应十分有限,不利于该产品的扩面和大范围推广。

  (二)建议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国家明确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这意味着第三支柱发展面临着诸多新机遇。尽管目前的政策限制较多对试点扩面具有一定影响,但保险公司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着眼未来,加快市场布局,积极参与扩面拓展和宣传工作,助力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利用渠道和信息平台优势,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引导。第三支柱建立初期,普通个人的养老意愿不足,并且对复杂的税延险计税条款和年金返还规则缺乏认知,主动开户购买产品的意愿较弱。保险公司有着全国性的线下网点,互联网平台的客户群体也日益庞大,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渠道和信息优势,加大对该类险种的宣传、普及工作,着力帮助大众提升养老金融素养、解析税延险的制度优势及未来广阔的发展空间,以此培育潜在的市场客户群体。

  2.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投资需求。

  首先,保险公司应持续探索产品的多样性,加大产品创新方面的力度,深入研究新发展阶段人们养老需求的变化,有针对性地推出相关产品。比如,现行政策框架下高收入群体仍然有相对较多的税收优惠效应,可以考虑挖掘寿险现有参保客户,定制与其寿险相结合的年金型税延险产品,做到有的放矢;其次,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角度来看,吸引客户建立个人养老投资账户是第一步,只有打造出有竞争力的产品,才能真正做好客户的留存(朱炜、陆悦,2020)。

  建议综合运用金融工具获取风险溢价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加强与基金公司的合作,提升整体的投资收益率。最后,目前税延险产品共有A款收益确定、B款收益保底和C款收益浮动三类。从现有的产品结构看,对于客户群体的针对性不足自动化和便利化欠缺等问题,建议可以根据信息大数据分析,打造智能投资顾问,智能化给出更加合理的配置方案,减少个人的配置难度。

  参考文献:

  [1]曹园、刘嘉艳.优化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J].中国保险,2021(4).

  [2]郑秉文.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税收的作用及其深远意义[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30).

  [3]黄万鹏.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助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J].宏观经济管理,2019(6).

  [4]李伟群、沈志康.论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险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路径[J].上海金融,2020(11).

  [5]郑伟、吕有吉.公共养老金与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关系探析——基于文献述评的方法[J].社会科学辑刊,2021(2).

  [6]王国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第二次破局[N].金融时报,2021-05-12(010).

  [7]孙洁.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0(10).

  [8]袁中美、郭金龙.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效应与优化策略——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国际比较和上海案例的模拟测算[J].西部论坛,2018(6).

  作者:杨明旭萧润正李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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