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7月27日出台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今年9月 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曾于2006年根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那么,一件专利在费减政策调整后需要多交多少钱?
本次出台的新办法针对原办法在近十年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优惠力度不统一、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情况,在广泛征求专利管理执行部门、部分专利申请个人和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对优惠范围、优惠对象、优惠力度以及优惠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优惠对象这一方面,相比原办法中较为笼统宽泛的“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标准,新办法在其第三条中对可以申请费减、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三类可以申请减缴的对象(如下表)。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又比如在优惠力度这一方面,原办法规定的减缴比例比较复杂,个人减缴比例高于单位,不同类型收费减缴比例也不尽相同。新办法则不再区分单位与个人,将减缴比例统一为85%。原办法规定,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个单位时,其专利费用不能享受任何减缴,而在新办法中可以享受70%的专利费用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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